最高法院:2023年1月1日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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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23年1月1日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8号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因此,非重大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释〔2002〕5号文制定之初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入世”时涉外审判力量不足的掣肘,但存在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因此,《规定》第一条以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为依据,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也顺应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
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另有规定的,则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有专门的规定,该类案件的管辖则应依据该规定。
法释〔2022〕1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辖制定司法解释,能否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背景、起草经过和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法治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是涉外程序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具有重大意义。
早在2002年2月,为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形势任务,我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调整,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实际需求,我院又于2004年出台《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文)、于2017年出台《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文),适时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实施二十余年来,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格局,培养造就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涉外法官队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深入发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深化建设,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案件类型和分布区域发生较大变化,现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已经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具体表现为:。
首先,中外当事人对高效便利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新期待迫切要求改革现有管辖机制法释〔2002〕5号文为确保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仅确定由极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和少量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存在不够高效便民的情况,也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
过往20余年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应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以复函方式陆续下放了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权,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出现部分地区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均有涉外集中管辖权、部分地区仍仅有少量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涉外集中管辖权的现象,难以满足中外当事人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
其次,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司法实践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迫切要求改革现有管辖机制从调研情况看,法释〔2002〕5号文实施以来,一直存在对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认识不一致、不清晰的普遍性问题由于涉外合同纠纷、涉外侵权纠纷案件的外延十分宽泛,较多法院对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涉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属于集中管辖范围认识不一。
较多法院反映,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较为简单、影响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涉外侵权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不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不利于涉外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此外,法释〔2002〕5号文规定集中管辖机制不适用于“边境贸易纠纷案件”和“涉外房地产案件”,但该两类案件均非独立的案由,司法实践对其范围的认识也不尽统一。
各地法院实施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其三,当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迫切要求改革现有管辖机制完善审级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方向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方案》,明确了这项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9月开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之路以来,出台一系列改革举措,通过调整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构建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案件分布格局,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进一步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我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该通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2021年9月17日,我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统一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非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下限标准如继续实施法释〔2002〕5号文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制度,将形成纯国内民商事案件基本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而小标的或者影响不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却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这不符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大方向,也不利于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四,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涉外审判队伍的长足发展为改革现有管辖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尤其是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具有涉外审判知识储备和审判能力的法官数量有了较大的提升。
随着涉外审判精品战略的不断深化,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已经完全能够胜任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为改革现有涉外集中管辖机制提供了坚实基础和队伍保障我们认为,改革涉外集中管辖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并有利于提升涉外司法质效,更好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启动本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坚持法治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高效,着力化解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难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废止法释〔2002〕5号文、重新制定涉外管辖司法解释的建议。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实现涉外民商事审判“调结构”、“定职能”的作用,推动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涉外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相关规则,有哪些要点需要理解和把握?第一,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非重大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释〔2002〕5号文制定之初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入世”时涉外审判力量不足的掣肘,但存在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因此,《规定》第一条以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为依据,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也顺应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另有规定的,则适用特别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有专门的规定,该类案件的管辖则应依据该规定第二,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第二条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下放至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则从标的额角度界定了“争议标的额大”的标准。
《规定》第三款是但书条款,即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他相关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则依照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等情形。
《规定》根据不同区域确定不同标的额的管辖标准,主要考虑是各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相应存在明显差异的实际情况如果标的额采取“一刀切”模式,标的额过低可能会出现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案件过多;过高则可能导致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过少。
基于均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案件工作量、保障涉外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提升中西部法官涉外审判水平等多方面考虑,我们经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采取了分区域梯度划分标的额管辖标准的模式,第一档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第二档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加大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构建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
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如确有必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和把握?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本规定前三条与第四条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的关系。
下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是《规定》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第四条的内容并不能动摇这一原则其次,因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一,涉外案件数量分布、涉外审判力量配备不均衡,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其认为确有必要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少数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实施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
第一,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特别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下沉后,在便利中外当事人、优化涉外审判资源配置的同时,可能产生案件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涉外司法公信力、涉外审判人案配比矛盾突出等问题。
从前期深圳、珠海等地将区域内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到涉外审判力量较强的一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看,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允许各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但需要强调的是,原则上每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应至少确定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免造成中外当事人诉讼不便第二,关于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鉴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辖区内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上集中在一个城市,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允许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辖区内特定的一个或数个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此外,我院前期批准在苏州、北京、成都、厦门、长春、泉州、无锡、南宁等地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可以继续实行集中管辖机制,无需再履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批的手续四、此前已经报批过的具有涉外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本规定生效后如何处理?
《规定》出台前,以集中管辖为原则,管辖权下沉为例外;《规定》出台后,是以管辖权下沉为原则,集中管辖为例外这是理解如何处理前期报批问题和后续可能的报批问题的重要出发点首先,《规定》生效后,所有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都具有了相应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尚未取得涉外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规定》生效后,自动获得了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无需通过专门程序再撤销已经发布的批文其次,《规定》第四条涉及的层报制度是放开涉外管辖权背景下,将跨区域集中管辖作为例外情形,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决定是否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如果高级人民法院拟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仍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由于地方国际商事法庭所在的中级人民法
律师简介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
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12年被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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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10.28最高法院:名为服务费实为利息的认定最高法院:录音证据认定的10个裁判观点最高法院:关于工期延误索赔、费用调差的15个参考案例最高法院: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7则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属伪造证据,应予制裁!(附:罚款决定书)最高法公报: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摘要汇编(2006-2021)最高法:今后这8种情况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审查规则(观点集合)
最高法: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20条最高法:涉“实际施工人”的20个裁判要点最高法:“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嫖客告赢公安局:抓嫖时正式民警少于两人,程序违法想白嫖?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免费法律咨询和收费咨询的区别
检察日报: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持善意态度,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住建部新版合同:今后签施工合同必须注意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法院判决:认定劳动关系的15个证据点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注意要点)
最高法:民间借贷,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法院能否受理?法院判决:地下车库收益权归业主所有!男子亲吻醉酒女友舌头被咬断,女友被判赔44万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2021)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办理减资手续,其股东应否以及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周光权教授82则烧脑刑法案例,带你进阶刑法思维公安部:对此类人犯罪,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经典音乐欣赏丨贝多芬《命运交响曲》
《检察日报》:私家车偷运成品油,如何处理最高院: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最高院:公安机关不接受拒执罪材料或不答复的,咋办?拒执罪都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对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不重视,法官被判刑!
待宰羔羊一法院书记员拒绝加班:若本人不能在经济方面给予家庭生活补助,那也应该在生活上给予家庭成员更多的陪伴!
离婚时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过户费由谁承担?女子16万买房拆迁获赔419万,卖家后悔称合同无效,法院:同意城管打人被行政拘留! 法院判决:城管打人不归公安管,拘留决定违法!刑法中4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
最高法院:按“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注意的8个问题最高法院: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近2年并生育一女,彩礼还需要返还吗?最高法院: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债?
刑庭女法官“陨落”:受贿3万不够再索要5万,法院同行带当事人去举报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法院列了计算公式(很有操作性和前瞻性)女方为情人尽快离婚给其老婆300万,未与男方结婚后起诉返还,一审:还;二审:不还!
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认的13条一般规则今年撑不下去的时候,请看看这19张照片!离职法官:我曾经是个心狠的法官!!提请注意!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对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不重视,法官被判刑!太平间看守半夜奸尸致人复活构成何罪?
“帮信罪”知多少?最高检披露的办案数据中有这些细节……押金条款,能否适用定金规则?最高院: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高院:人民法院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是否还属于债务人财产(一波三折)
人损医疗费虽已获社保报销,第三侵权人仍不能免除赔偿离婚后孩子归谁?15个法律要点夫妻一方私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要回?两种情形,结果大不同最快落马!90后公务员试用期未满就被查!省高院案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12345进行投诉,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关于公司解散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权威案例:关于物业纠纷的11条裁判规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权威案例观点:股东可代已注销的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关于业主知情权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无因管理之债的10个权威案例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国资转让丨国务院国资委就39号文、国有股权转让增资等问题的实务解答为抗拒强奸致人重伤,法院判决:“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最高院: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以案说法】派出所终止调查人身伤害案被告,法院判决“亮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的61种情形及其标准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要点汇编最高法民一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受到差别待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法官总结:“一人公司”在法律适用中的3大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已报销的医疗费!
最高法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违法!最高院明确:两被告同时上诉不得收取两份诉讼费!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全了!14项委托鉴定所需材料股东出资纠纷类案裁判要旨30条
最高法院:超付的利息能够抵销借款本金,二巡发布法官会议纪要10条最高院:借款转至配偶账户,再偿还
律师必备!全国各地审理建设工程司法建议超强汇总(2022.6整理,果断收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2022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最新借条模板(2022版)
滴答滴答,楼上装修楼下漏水,损失谁来赔?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老公婚前买房,老婆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被执行人没车、没房、没存款怎么办?法院这样做!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法院判决霸气宣布:房产证加名,不等于平分!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否应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为准
二审改判明确:共同饮酒人作为同乘人,彼此之间并无保障相互安全的法定义务,故无须对其他同乘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宜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刚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最高法院: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是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最高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陈洪兵等:汽车租赁“两头骗”案(附两头骗资料汇编)
一律师为接“上千万标的案”被诈骗上百万!最新1-5线城市完整名单央媒发声:对防疫隔离人员强制收费,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最富法官”张家慧案后续:涉案的38名律师被查,有律所被吊销执业证(附名单)《人民法院报》:如何准确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直接经济损失”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件)法院判决: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家属查阅不构成犯罪!北京大学败诉!(附裁判文书)明知租客将房屋用于卖淫嫖娼,房东每月多收700元房租继续租赁,如何定性?最高检: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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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最高院:开发商将已出售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享有抵押权债权多次转让后,“由最终债权或追偿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号)新规: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不再一律拆除,《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发布
最高法院: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多人发放贷款构成“职业放贷”,实质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干货 | 电子数据证据如何举证?法院怎样审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法院: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赔付!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国庆祝语漳州这名男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却也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每案一警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最高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我愿还款”承诺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其中的“我”代表本人还是公司
【重磅】44部门签署55项措施严厉惩戒“老赖”一年多之后,又一个贪官被判死刑,不是缓刑人民日报:官方发布身份证正确复印方法,一定要看,否则可能倾家荡产!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时限表+诉讼证据表(2022)
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拒绝成为帮凶 带您了解“帮信罪”懵圈! 高管在楼梯间亲吻女下属被辞退, 合法吗? 一审二审完全对立女孩网购毒蛇被咬致死,平台卖方快递是否担责?法院判决堪比论文行政、刑事、司法三种拘留有什么区别?行政拘留会留案底吗?
最高法: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最高法院: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的,不能适用2022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上班途中与狗相撞身亡,人社局不认工伤,法院判决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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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流程企业处理工伤的6大环节和23个要点职工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宿舍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法院判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员工拒绝调岗继续在原岗打卡,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实施行政主体适
最高院民一庭涉建工合同纠纷案件会议纪要梳理最高法民一庭: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问答最高法:合同签订时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的,违约条款属虚伪通谋,应认定无效!高院案例:包工头聘用的工人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法: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解除
工伤:12个要点(含认定.赔偿项目)行人被酒店室外停车场隔离桩绊倒,酒店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吗?国资委公布第二批175家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北京律协:《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周光权:如果司法无担当,则罪刑法定原则无意义
深圳中院:特定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应向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父母离世后,外嫁子女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收益?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收到债务履行通知书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被裁定执行的,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高院再审:将非营运车辆长期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即使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最高院民一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最高法五巡法官会议纪要25则
最高法:即使不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法院也必须受理立案(全文)有关“夫妻财产”法条梳理+解读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丈夫出轨两人赠与千万,妻子起诉要回,网友:白嫖的最高境界?高铭暄:关于傅政华、王立科案的量刑分析
最高法院公报2022年第5-9期案例要点汇编举证责任的16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证据若干问题实务解答(收藏版)
紧急预警:官方回款?假的!反诉的提出与审理,法官这样说最高法: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民间贴现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资金损失按照贷款利率计算最高院:借贷双方在一段时期内互存多笔大额转款且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能否一并在借贷纠纷中予以解决
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某律所因制作“普法节目”被罚,律师还能录制普法视频吗?最高法判例:开具发票=已收款!发票就是收款证明!中共中央办公厅:明确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5种情形
公安部门历时半年拍摄17部反诈视频,精准揭露诈骗伎俩、专业提示如何防诈,请转发提醒!业主购买的车库,交房时却变成了车位,能否维权?法院判了!罕见!最高院在裁判文书中批评高院:不当裁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重磅】“两高两部”发布最新《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有车主,私家车检验周期放宽!深化车检改革优化车检服务新举措来了最高法: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装修工人在装修时受伤,业主是否担责?
出借账户需谨慎!最高院:出借账户接收借款可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高院: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举证证明责任张明楷:泛滥的考核指标,导致公检法打击犯罪时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反而助长了犯罪!
海南高院案例: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未将分户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未将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程序违法应撤销律协会长90万港币搞定市检、区检副检察长以及公诉科科长(轻罪起诉)|《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央企将设首席合规官
视同工伤情形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如何把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文件汇编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有借条为啥还输了官司?法官为你详解借条中的12个陷阱(附借条范本)法院院长被公诉,内部提拔“成本”曝光……最高法: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最高院四巡:企业改制的批复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处分效力,具有可诉性最高法: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20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请您仗义执言,紧紧拉着无权无势老百姓的手!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意见十五则
青岛中院 | 建设工程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19-2021)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强奸罪裁判要旨汇总因强奸入狱7年,6次拒绝减刑,出狱后“受害人”向他下跪【无罪冤案】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
最高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则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最高法院: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案件不属于必须移送刑侦的范围!公司法律法规完整梳理版(2022年)震惊: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多久(附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
最高法法院怒怼省高院:近年来在多起案件中与本院认识不一致最高法院: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最高法院: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系严重违反民诉法第177条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审原告部分胜诉后未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无权提起再审
公安提醒:酒后坐副驾未开车,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司机同罪!湖北法院案例: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当具有执法的时限性和合理性,而不应该将其作为推进征拆工作的手段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法条解读】诈骗罪8个争议问题解析诈骗罪案件质量评查重点问题实务解析张明楷:金融诈骗罪罪数区分情形的实务疑难解析高价保健品竟是普通食品?一起涉养老诈骗案件上海某法院宣判!最新!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抚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最高法院民一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最高法: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最高法: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报案不受理”怎么办?公安部出台规定解决!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与被害人站着发生性关系,结合人体情况可以推定并未违背被害人意愿,故法院宣判无罪
总有人问:警察为什么不帮我把被骗的钱追回来?2021统一答复最高法: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验收,如何认定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付款条件?最高法院李广宇法官主审行政案件裁判要旨汇集120则(上)最高法院李广宇法官主审行政案件裁判要旨汇集120则(下)
京本律所中秋贺词沈德咏被双开,其故文4篇张明楷:不能轻易对不当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论道 | 张明楷: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类案裁判方法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高院判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权威观点】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是否能够认定为毒品再犯[权威观点]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是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明标准
[权威观点]证人证言多次反复,证明内容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刑事审判参考受贿罪汇总对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陈兴良、张明楷教授谈寻衅滋事罪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案件的20个答复+7个法官会议纪要+3个指导案例+22个公报案例+7个参考案例
诉讼时效起算的裁判规则+司法观点+典型案例中纪委答复:公务员借钱给别人,能不能要利息?单位可以无偿辞退孕期员工的6种情况最高法裁定:乘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有关最高法各庭室“法官会议纪要”效力的意见
担责任住建部明确:“建筑业农民工”改为“建筑工人”,不再强制签订劳动合同
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具不断更新升级,超六成利用虚假App实施25件电信网络诈骗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汇总【实务】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他涉案人员的范围、管辖及处理问题解析【最高法裁判】房屋违法强拆赔偿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山西高院裁判:“紧急状态”需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起诉后即便未送达被告,撤诉仍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流程“八不准”、“六严禁”、“五不得”,耕地保护划出系列红线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必经13步程序!看看政府征收行为是不是合法【实务】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他涉案人员的范围、管辖及处理问题解析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起诉后即便未送达被告,撤诉仍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山西高院裁判:“紧急状态”需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法律人必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附全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细化涉及纪检监察干部检举控告工作流程
最高法院权威观点:行政协议的可复议性(结果亮瞎眼睛)收费6000,判赔118万!看看律师法律风险有多大!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103条|全是干货江西九江杨峰铁链囚禁两名6岁女童供卖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
转微电影《上访》!+独家点评北京朝阳区律协:律师出售网课,涉嫌违规(附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报:中国司法程序质量世界第一北京突发!套路贷背后的害群之马被揪了出来:公证员、律师和警察(独家附规定、识别标准连大有律师简介
B开头:渤海银行—抵押贷北京银行—抵押贷北京银行—科快贷(抵押)D开头:大新银行—抵押贷G开头:工商银行—抵押贷广发银行—经营性抵押贷广州银行—抵押贷H开头:华兴银行—抵押贷华夏银行—抵押贷华润银行—抵押贷杭州银行—抵押贷(消费)徽商银行—抵押贷J开头:建设银行—抵押贷交通银行—抵押贷M开头:民生银行—抵...
上海银行—经营性抵押贷基本信息更新内容:降息,细节有更新额度:个人➕公司主体最高2000万(单个主体最高1000万);利率:最低年华2.8%。期限:授信最长3/10年。户籍要求:大陆户籍。年龄:借款人20-65周岁,抵押人20-70周岁(授信到期日不超70周岁);客群:借款人为企业法人、股东(持股10%以上);抵押人可为直系亲属(...
深圳农商行—家装分期基本信息户籍要求:大陆户籍。年龄:18—65周岁。额度:100万。期限:最长36期限。还款方式:分期还款(本金+利息)。利率:年化4.5%—4.57%(月息2厘)。时效:线下申请,线下放款。准入要求①按揭房,全款房都可以准入,按揭满一年以上,②企业主或者工薪族都可准入(有房即可)批款金额:根据房产面...
广州银行—即享贷基本信息额度:单人最高60万(夫妻两人最高120万),利率:等额本息:月息1.8厘—8厘。先息后本:月息3.3厘—8.2厘。期限:先息后本:2年期(不用过桥),等额本息:3-5年期。户籍要求:大陆户籍借款人年龄:男性20-60周岁;女性20-55周岁;还款方式:先息后本,等额本息。优势及亮点:公检法,部队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