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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贷款公司被警察查封2023年还款(最高法院:2023年1月1日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最高法院:2023年1月1日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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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贷款公司被警察查封2023年还款(最高法院:2023年1月1日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上海壹沪融资网发布 时间:2023-10-25 热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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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贷款公司被警察查封2023年还款怎么办

最高法院:2023年1月1日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8号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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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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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非重大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释〔2002〕5号文制定之初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入世”时涉外审判力量不足的掣肘,但存在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因此,《规定》第一条以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为依据,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也顺应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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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另有规定的,则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有专门的规定,该类案件的管辖则应依据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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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2〕1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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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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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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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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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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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辖制定司法解释,能否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背景、起草经过和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法治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是涉外程序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具有重大意义。

早在2002年2月,为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形势任务,我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调整,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实际需求,我院又于2004年出台《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文)、于2017年出台《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文),适时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实施二十余年来,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格局,培养造就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涉外法官队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深入发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深化建设,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案件类型和分布区域发生较大变化,现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已经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具体表现为:。

首先,中外当事人对高效便利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新期待迫切要求改革现有管辖机制法释〔2002〕5号文为确保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仅确定由极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和少量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存在不够高效便民的情况,也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

过往20余年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应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以复函方式陆续下放了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权,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出现部分地区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均有涉外集中管辖权、部分地区仍仅有少量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涉外集中管辖权的现象,难以满足中外当事人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

其次,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司法实践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迫切要求改革现有管辖机制从调研情况看,法释〔2002〕5号文实施以来,一直存在对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认识不一致、不清晰的普遍性问题由于涉外合同纠纷、涉外侵权纠纷案件的外延十分宽泛,较多法院对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涉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属于集中管辖范围认识不一。

较多法院反映,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较为简单、影响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涉外侵权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不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不利于涉外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此外,法释〔2002〕5号文规定集中管辖机制不适用于“边境贸易纠纷案件”和“涉外房地产案件”,但该两类案件均非独立的案由,司法实践对其范围的认识也不尽统一。

各地法院实施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其三,当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迫切要求改革现有管辖机制完善审级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举措方向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方案》,明确了这项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9月开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之路以来,出台一系列改革举措,通过调整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构建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案件分布格局,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进一步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我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该通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2021年9月17日,我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统一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非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下限标准如继续实施法释〔2002〕5号文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制度,将形成纯国内民商事案件基本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而小标的或者影响不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却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这不符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大方向,也不利于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四,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涉外审判队伍的长足发展为改革现有管辖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尤其是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具有涉外审判知识储备和审判能力的法官数量有了较大的提升。

随着涉外审判精品战略的不断深化,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已经完全能够胜任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为改革现有涉外集中管辖机制提供了坚实基础和队伍保障我们认为,改革涉外集中管辖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并有利于提升涉外司法质效,更好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启动本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坚持法治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高效,着力化解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难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废止法释〔2002〕5号文、重新制定涉外管辖司法解释的建议。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实现涉外民商事审判“调结构”、“定职能”的作用,推动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涉外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相关规则,有哪些要点需要理解和把握?第一,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非重大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释〔2002〕5号文制定之初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入世”时涉外审判力量不足的掣肘,但存在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因此,《规定》第一条以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为依据,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也顺应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应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另有规定的,则适用特别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有专门的规定,该类案件的管辖则应依据该规定第二,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第二条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下放至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则从标的额角度界定了“争议标的额大”的标准。

《规定》第三款是但书条款,即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他相关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则依照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等情形。

《规定》根据不同区域确定不同标的额的管辖标准,主要考虑是各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相应存在明显差异的实际情况如果标的额采取“一刀切”模式,标的额过低可能会出现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案件过多;过高则可能导致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过少。

基于均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案件工作量、保障涉外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提升中西部法官涉外审判水平等多方面考虑,我们经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采取了分区域梯度划分标的额管辖标准的模式,第一档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第二档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加大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构建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

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如确有必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和把握?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本规定前三条与第四条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的关系。

下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是《规定》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第四条的内容并不能动摇这一原则其次,因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一,涉外案件数量分布、涉外审判力量配备不均衡,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其认为确有必要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少数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实施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

第一,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特别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下沉后,在便利中外当事人、优化涉外审判资源配置的同时,可能产生案件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涉外司法公信力、涉外审判人案配比矛盾突出等问题。

从前期深圳、珠海等地将区域内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到涉外审判力量较强的一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看,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允许各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但需要强调的是,原则上每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应至少确定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免造成中外当事人诉讼不便第二,关于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鉴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辖区内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上集中在一个城市,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允许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辖区内特定的一个或数个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此外,我院前期批准在苏州、北京、成都、厦门、长春、泉州、无锡、南宁等地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可以继续实行集中管辖机制,无需再履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批的手续四、此前已经报批过的具有涉外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本规定生效后如何处理?

《规定》出台前,以集中管辖为原则,管辖权下沉为例外;《规定》出台后,是以管辖权下沉为原则,集中管辖为例外这是理解如何处理前期报批问题和后续可能的报批问题的重要出发点首先,《规定》生效后,所有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都具有了相应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尚未取得涉外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规定》生效后,自动获得了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无需通过专门程序再撤销已经发布的批文其次,《规定》第四条涉及的层报制度是放开涉外管辖权背景下,将跨区域集中管辖作为例外情形,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决定是否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如果高级人民法院拟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仍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由于地方国际商事法庭所在的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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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

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12年被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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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绞尽脑汁,“老赖”因拒执罪获刑(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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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法院能否受理?法院判决:地下车库收益权归业主所有!男子亲吻醉酒女友舌头被咬断,女友被判赔44万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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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证人证言多次反复,证明内容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刑事审判参考受贿罪汇总对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陈兴良、张明楷教授谈寻衅滋事罪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案件的20个答复+7个法官会议纪要+3个指导案例+22个公报案例+7个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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